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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
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
优惠政策的通知
韶市价[2009]63号
各县(市、区)物价局,市建设局、环保局、气象局,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:
现将广东省物价局《关于对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粤价[2009]176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一、我市辖区内所有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、产业转移园区和农业示范园区均按此优惠政策执行。
二、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收费,并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,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。
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
主题词:产业转移园
收费 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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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送:市委办、市人大办、市政府办、市政协办,市监察局、市财政局、市经贸局、市农业局、粤北工业开发区。 |
主办:收费管理科 电话:887522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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